11有關勞資爭議仲裁的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A)仲裁委員會由三人組成者,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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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榜首 國二上 (2014/08/11)
第25條第四項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 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 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 34 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 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 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仲裁判斷。 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 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第 36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 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