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下列何者不是勞工保險基金可以運用的項目? (A)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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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GRACE 大三下 (2015/01/09)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 67 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