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說明義務者,則:
(A) 保險人須於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解除契約
(B) 保險人須於契約訂立後二年內解除契約
(C) 保險人於危險發生後亦得解除契約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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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0), D(93), E(0) #679205

詳解 (共 1 筆)

#5292913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C)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A)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B)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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