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條
寄件人交寄平常函件如須取得交寄證明,應於交寄時填「交寄平常函件證明單」一式二份,並將交付證明手續費之郵票或郵資票券貼於證明單正本上,連同函件交郵局點收、簽章並蓋銷,以作為相關函件確已交寄之憑證。但本公司對其所負之責任,與未經證明之平常函件相同。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
49.依郵務營業規章有關交寄證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交寄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