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8 條
1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 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10.老王為甲公司僱用之司機,某日老王因執行職務,不慎撞傷張三,請問在無法定例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