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可知我國之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原則上是採取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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