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下列何種勞務給付之契約類型,不具備勞務之專屬性?(A)承攬(B)寄託(C)僱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