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共有一輛汽車,但該汽車遭丙縱火焚毀,甲乙對丙所享有之損害賠償債權,性質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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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11/06)
9F龜龜 高一上 (2012/12/11 10:10):19人 ~精修 (一) : 依據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364號判例: 【所謂連帶債權,係指多數債權人有同一目的之數個債權,得各自或共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而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債務而言......。】之見解,連帶債權的特色在於【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債務】,而且連帶債權必須由法定或意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而本題,甲乙對丙之債權是由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而且基於【債之相對性】及【債之獨立性】,丙如果向甲乙任何一個人賠償,其賠償義務並不會消滅,因此,題示之丙既然對甲乙所共有之汽車縱火焚毀,則丙對甲及乙各負有賠償義務,此項義務是:丙對甲一個賠償義務 + 丙...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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