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何者錯誤?
(A) 提起不作爲訴訟
(B)調解消費爭議
(C) 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D)接受消費者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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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38), C(386), D(17), E(0) #619193

詳解 (共 7 筆)

#2402673
nn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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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210
C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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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253
第 53 條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 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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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254
第 4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 席,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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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258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 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 ,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 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 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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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259
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 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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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11
所以損害賠償訴訟是要由律師提起??a.不作為訴訟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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