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內政部移民署依法作成外國人暫予收容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屬於何種法律原則之體現?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正當法律程序
(C)平等原則
(D)訴願法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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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357), C(86), D(37), E(0) #1916254

詳解 (共 2 筆)

#3263615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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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0 號 【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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