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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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iwen 高一下 (2017/03/23)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31條 (已廢)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二項標準者,應定期向機關(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依第一項、第二項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