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種契約的生效,須以當事人之一方就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
(A)買賣契約
(B)租賃契約
(C)抵押權設定契約
(D)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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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171), C(1696), D(530), E(0) #631229

詳解 (共 10 筆)

#906210
A、B、D是債權契約
C為物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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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207
給不懂債權契約 物權契約的人 (但裡面沒說到當事人之一方就標的物有處分權的條件 還希望有大大能解惑


(一) 法律上有二個很重要而且是相對的概念,分別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前者是指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特定行為(給付)。債權契約(一般通稱契約)只是債權行為之其中一種,此外,債的發生原因尚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例如:A出賣某車給B,AB間成立買賣契約,B得向A請求交付該車,並移轉其所有權,A得向B請求支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債權最大的特色就是僅具「相對性」,無排他的效力。債權既然具有相對性,而無排他性,則數個債權,不論其發生先後,都會同時同等地位並存。例如:A出賣某車給B,接著又先後和CDE等人訂立汽車買賣契約,此時,各債權契約立於平等地位,不因其訂立在先,而享有優先權,亦無法排除其他發生在後的債權。A可以將車輛交付給BCDE任何一個債權人,但此時A必須對其他債權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二) 物權行為則指以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其中包括物權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和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而物權最大的特色在於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得喪變更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識的表徵,始可使其法律關係透明化,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證交易安全。前面所述之債權行為,僅具相對性,故常出現一物二賣之情形,法律之所有肯定一物二賣,在於維護市場經濟的訟爭秩序,使物能歸於最能利用之人,以發揮物盡其用的效率。而物權之變更,是藉由公示方法為其生效要件,在不動產產是以「登記」為其變動之公示方法,動產則是「交付」。依前面所舉的力子,A出賣車輛予B,AB間尚有讓與合意,A將車輛交付予B占有,則B和A間產生物權變更(物權契約),B取得車輛所有權。此時,B已占有車輛,則依物權之排他性,CDE及任何人都不能向B主張車輛的權利。再舉個例子,A出賣某屋予B,B對A享有債權(或稱債權契約),得向A請求交付該屋,並移轉其所有權,但不能取得對該屋的支配權,A將該屋交付B時,B雖取得占有,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未取得所有權。而後A又將該屋出售於C,C對A亦取得請求交付該屋並移轉所有權的債權。此時,該屋上有數個債權(買賣契約),可以同時並存且立於同等地位。假設A將該屋登記與C,C即取得該屋之所有權,對C而言,此時B為無權占有,B不能以其和A之間先成立之買賣契約對抗C,亦不能對C主張有權占有該屋。B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A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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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85
債權行為:又稱負擔行為 物權行為:又稱...
(共 1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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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104

老衲是這麼記...

倘若今天連不動產所有權(處分權)都沒有的人

還能將我的不動產設抵押權給他人

這...也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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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359
無權處分當中的債權行為不已有處分權為要件,就算是沒有處分權債權行為有效,
但物權行為若無處分權則物權行為則無效,抵押權為物權,若非處分權人,物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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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346

17 下列何種契約的生效,須以當事人之一方就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
(A)買賣契約

指示交付

甲想把車賣乙 實則該車在三天前借丙使用  此時甲可令丙直接將車交付與乙 而不用由丙先還甲 再由甲交付於乙。

(B)租賃契約

簡易交付

甲租車於乙,租借期限屆至,乙表明續約。

(C)抵押權設定契約

登記主義,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及處分權。 (D)贈與契約 .

A將B寄存的古董青花瓷據為己有,贈與於善意的C,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 

現實交付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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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997
真是一語驚醒,謝謝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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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772
為什麼只有物權須以當事人之一方就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
債權不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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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514
我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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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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