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歸化法定條件?
(A)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歸化不須具備財產
(B)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可歸化
(C)外籍配偶之我國籍夫已死 2 年可歸化
(D)為我國國民之監護人可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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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9), C(178), D(53), E(0) #1788922
統計: A(17), B(19), C(178), D(53), E(0) #1788922
詳解 (共 3 筆)
#3073791
國籍法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A)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B);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D)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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