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17 下列有關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B)共有物之改良,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D)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2F
pig316603 研一下 (2018/12/09)
第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16)

(A)民法第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B)民法第820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民法820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D)民法第820

Ⅰ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4F
Ling Mei 高一下 (2023/06/30)

已修法,無答案

民法(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820 條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D)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共有物之改良(B),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 不得為之。

現行條文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已刪除】17 下列有關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部分之處分、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