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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阿拉伯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俄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116543 | 科目:外交◆國際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阿拉伯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俄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116543

年份:112年

科目:外交◆國際法

17 主事務所設立於日本的 A 與主事務所設立於韓國的 B,於新加坡締結一印尼楠木買賣契約,該契約載有違約或契約所生損害賠償爭議應依印尼法處理。試問該契約發生爭訟時,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
(A)日本法
(B)韓國法
(C)新加坡法
(D)印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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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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