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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應於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下列何者不是必要的檢查?
(A)水壓檢查
(B)容量檢查
(C)基礎檢查
(D)熔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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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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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紀 大二下 (2024/06/18):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前項場所完工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檢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合格後,始得發給使用執照。
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應於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下列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
一、滿水或水壓檢查
二、儲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應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前項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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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次郎 高三下 (2024/08/26):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查:室內及室外之非壓力儲槽。
二、水壓檢查:壓力儲槽及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
三、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儲槽。
前項第二款所稱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19001 號令
經濟部經能字第 1135800262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3、41 條條文
及第 15-1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一、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二;並刪除第
10、4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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