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請問僱用人員下列那一個不正確?
(A)約聘僱人員
(B)駐衛警察
(C)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D)收費管理員及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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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60), C(15), D(102), E(1) #16759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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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約僱人員。
要小心不要看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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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5條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
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
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
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
出缺後,再行進用。
本法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
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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