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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 號解釋,行政執行法第17 條第2 項:「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第19 條第1 項:「法院為拘提管收之裁定後,應將拘票及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並將被管收人逕送管收所」之規定,其於行政執行處合併為拘提且管收之聲請,法院亦為拘提管收之裁定時,該被裁定拘提管收之義務人既尚未拘提到場,自不可能踐行審問程序,乃法院竟得為管收之裁定,則有違下列何者之要求?
(A)正當法律程序
(B)無罪推定
(C)一事不二罰
(D)信賴保護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
-
94 年 - 94-1 高等考試_三級_勞工行政:專業知識測驗(行政法、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708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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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茄子神
大二下 (2017/03/3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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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 號解釋,行政執行法第17 條第2 項:「義務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