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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等提案之決定,不用訴諸於公民投票或複決?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B)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C)領土變更案
(D)憲法修正案
公職◆憲法
-
96 年 - 96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5013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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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92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ja80049
高一上 (2016/05/16)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不用
檢舉
2F
ja80049
高一上 (2016/05/16)
公民投票複決
檢舉
3F
努力把生活變好
高三下 (2024/02/10)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第 44 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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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等提案之決定,不用訴諸於公民投票或複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