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非營利幼兒園連續幾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得申請於行政契約 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
(A)一學年
(B)二學年
(C)三學年
(D)四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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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90), C(358), D(73), E(0) #2139262

詳解 (共 3 筆)

#4461143
第 30 條
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得申請於行政契約期間屆滿後
繼續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向委託單位或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後續四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核准後繼續辦理
;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請續辦,或申請續辦未經核准者,行政契約期間屆滿
時,應終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
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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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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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第 30 條
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得申請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委託辦理者向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後續四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同意後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者,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辦理者應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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