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逾 30 日尚未准予備案,則得發布實施
(B)都市計畫於核定時對外生效
(C)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行政訴訟救濟不限於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
(D)供公共使用之零售市場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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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47), C(19), D(37), E(0) #2129307

詳解 (共 3 筆)

#5237179

(A)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逾 30 日尚未准予備案,則得發布實施
(B)都市計畫於核定時對外生效
(C)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行政訴訟救濟不限於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
(D)供公共使用之零售市場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第 20 條
主要計畫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B)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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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292
都市計畫法 20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
(共 2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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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8847

釋774: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解釋文: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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