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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此項規定與 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是否相違背?
(A)尚無違背
(B)部分違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
(C)部分違背,涉及契約自由之限制
(D)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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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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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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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仔 國一下 (2022/02/11):

釋字第802號(民國110年02月26日)


爭點:

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

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解釋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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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