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52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第 52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第 35 條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17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