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用均權制。2.將事權屬於中央者,列舉劃歸成中央專屬權。(憲法第107條、108條)3.將事權屬於地方者,列舉劃歸成地方專屬權,但僅限於行政與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仍屬於中央。4.未列舉的事權,有全國一致性的,即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性的,即屬於省,有一縣性質的,屬於縣。(憲法第111條)5.若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憲法第111條)
17 在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中,相對於中央政府,下列何者較適合由地方政府來執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