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地上權人拋棄其地上權時,至遲應於何時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A) 3 個月前
(B) 6 個月前
(C) 9 個月前
(D) 1 年前
統計: A(208), B(158), C(4), D(670), E(0) #223493
詳解 (共 5 筆)
(1) 無約定地租 → 得隨時拋棄
民法第835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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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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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列關於拋棄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於放棄對土地之佔有時,始生效力
(C)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答案:B
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其物權變動一定要登記始生效力喔!
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 民法第835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