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地上權人拋棄其地上權時,至遲應於何時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A) 3 個月前
(B) 6 個月前
(C) 9 個月前
(D)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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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58), C(4), D(670), E(0) #223493

詳解 (共 5 筆)

#651503
簡單記法:

(1) 約定地租                       → 得隨時拋棄

(2) 約定地租+    定有期限 → 原則上支付3年分地租而拋棄
(3) 約定地租+未定有期限 → 原則上支付1年分地租 or 1年前通知地主而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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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08


民法第835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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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64

民法

 

民國 101  06  13 

行政  法務部  法律事務目

第 835 

  •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 地上權未定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 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8092503-big2.jpg#s-195,195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13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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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283

列關於拋棄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
於放棄對土地之佔有時,始生效力 
(C)
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
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6 年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答案:B

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其物權變動一定要登記始生效力喔!

民法第758條第1: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 民法第835: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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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118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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