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係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如何處理?
(A)直接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B)直接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C)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D)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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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672), D(42), E(0) #325075

詳解 (共 2 筆)

#1227010
第 99 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
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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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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