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小小、大大、中中、心心四個人熱烈討論我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請問:下列四個人的說法,何者是錯誤的?
(A)小小說:「勵馨基金會就是從事不幸少女的救援與輔導工作」
(B)大大說:「董氏基金會在推動禁菸及反毒害的工作」
(C)中中說:「臺灣更生保護會在推動平時和戰時的救災和救援行動」
(D)心心說:「喜憨兒基金會致力於改變社會大眾對心智障礙者之刻板印象,讓他們由『被服務者』能成為
『服務者』」
統計: A(144), B(242), C(11845), D(193), E(0) #322341
詳解 (共 5 筆)
☯小小、大大、中中、心心四個人熱烈討論我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請問:下列四個人的說法,何者是錯誤的?
(C)中中說:「臺灣更生保護會在推動平時和戰時的救災和救援行動」➡協助「出獄人重反社會生活」。 ✔
♨非營利組織~試題出過的總整理:
☀【世界展望】會➡ 目前全世界最大的非官方「兒童關懷」機構。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為「身心障礙」同胞爭取權益。
☀【喜憨兒】基金會➡ 致力於改變社會大眾對「心智障礙」者之刻板印象,讓它們由被服務者能成為服務者。
☀【董氏】基金會➡ 致力於「菸害防制、反毒害」。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致力於「顏損、燒傷」者重建環境、身體、心裡與社會功能。
☀【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協助「植物人、遊民、街友、失能失依清寒老人」。
☀【勵馨】基金會➡ 致力於「反雛妓、受虐兒童、受性侵害者」。
☀【台灣更生】保護會➡ 協助「出獄人重反社會生活」。
台灣更生保護會前身係「台灣省司法保護會」,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設立,五十六年七月更名為「台灣更生保護會」,辦理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出獄人等保護工作,為財團法人組織的公益慈善團體。由於政府重視此項工作,特訂頒更生保護法於六十五年四月八日公佈實施,本會隨即於同年十一月改組,依法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更生保護事業。
本會以仁愛精神,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宗旨。
(0650330 制定)
更生保護法
第 1 條
為保護出獄人及依本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理由
本法之制定,旨在保護出獄人或有再犯之虞者,故於本條揭示本法制定之目的。又本法係屬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於其他法律,並在本條予以規定。
(0650330 制定)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司法行政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司法行政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理由
一、更生保護工作,在刑事政策上屬於司法業務之重要一環,故應由司法行政部主管。
二、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於登記前應經司法行政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方法,並應在章程內明確規定。
(0690620 修正)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理由
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爰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
(0910621 修正)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
前項更生保護會之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理由
一、為管理更生保護會,法務部訂有「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生產事業人事管理要點」、「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等規定,惟均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一項後段規定,另增訂第二項,明定其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另定之。
二、關於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規定,法務部固已訂有「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惟其法律位階恐有不足。為配合前開之修正內容,原第二項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