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第2項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17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各政黨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 婦女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