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或有事項之查核程序不包含下列何者?

(A)將受查者之財務報表與期後最近之財務報表比較分析

(B)查閱至外勤工作完成日止之股東會及其他重要會議之議事錄

(C)取得包括或有事項之客戶聲明書

(D)查閱法律及其他專業服務費用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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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7), C(18), D(23), E(0) #306317

詳解 (共 1 筆)

#6159887
參考審計準則501號規定,遇到可能產生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訴訟或索賠(或有事項),應設計並執行之查核程序:
1.查詢管理階層及受查者之其他人員
2.覆核治理單位之會議紀錄及受查者與其外部法律顧問之往來文件
3.覆核法律費用科目(D)

除上述規定之程序外,其他攸關程序包括採用經由對受查者及其環境之瞭 解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所取得之資訊,以協助查核人員獲悉可能之訴訟與索賠。該等程序例舉如下:
(1)閱讀受查期間及期後股東會、董事會及其功能性委員會之會議紀錄。(B)
(2)閱讀契約、借款合約、租賃合約,以及與稅捐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往來文件。
(3)自銀行回函取得有關保證之資訊。
(4)檢查其他文件以辨認受查者可能之對外保證。(C)→管理階層聲明書可以包括管理層對於或有事項的陳述,例如訴訟、擔保、環境問題或其他潛在負債。這些陳述可以幫助會計師確認管理層是否已經辨認並考慮了所有相關或有事項。

選項A的部分,雖然比較分析是一種有效的分析性程序,但它主要用於識別異常變動或趨勢,並不是專門針對或有事項的識別和評估。或有事項的查核程序主要關注的是辨認和評估受查者在報告期內和期後的潛在義務和或有事項,並確保其在財務報表中得到適當的揭露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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