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每年之年度決算書,應否審議?如何審議?
(A)不必送給政府審議;因為財團法人並非政府機關,故只送給該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審議即可
(B)應予審議;每年應由各該財團法人將其年度決算書,送主管機關審議
(C)應予審議;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D)應予審議;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審計機關及監察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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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1), C(280), D(30), E(0) #616593

詳解 (共 1 筆)

#979135
第 22 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
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
告。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
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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