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禁止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限制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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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01/07)
平均地權條例第 5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施行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 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 規劃實施更新或開發新社區者。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於通知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後,得進 入該地區內為勘查或測量。其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 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 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函...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