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機關所為拒發簽證予本國(籍)配偶其外籍配偶,就本國(籍)配偶之憲法上權利而言,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本國(籍)配偶就此等不利處分,得依法提起何種救濟?
(A)課予義務訴願及訴訟
(B)一般給付訴訟
(C)無法提出救濟
(D)訴願及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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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 C(1), D(11), E(0) #3460021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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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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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簽證之對象為持外國護照者,故僅持外國護照者始能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下稱簽證條例)之規定,申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適當之簽證,屬持外國護照者專屬之權利,本國(籍)配偶尚非得依簽證條例所定得申請簽證之人,並無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故依法尚無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權利。然而有關機關之拒發簽證予其外籍配偶之否准處分,就本國(籍)配偶之上開憲法上權利而言,自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處分之性質,本國(籍)配偶就此等不利處分,自非不得對之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保障訴訟權。系爭決議認「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僅係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所為決議,其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於此範圍內,上開決議尚未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本國(籍)配偶之婚姻自由與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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