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通訊監察的方法,何者錯誤?
(A)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它類似必要的方式為之
(B)因偵查所需,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
(C)執行通訊監察,除依法處置外,應保持通訊暢通
(D)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 3 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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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003), C(1), D(10), E(0) #135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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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924
B,通保法第13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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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624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3 條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
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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