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請問:前項組織成員、受
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多少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A) 10 人以上
(B) 20 人以上
(C) 30 人以上
(D) 40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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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46), C(843), D(7), E(0) #880101
統計: A(87), B(46), C(843), D(7), E(0) #880101
詳解 (共 2 筆)
#1172603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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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233
| 第 7 條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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