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說明之闖紅燈違規行為,認定有以下三種情形均視為闖紅燈:(一)車輛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二)在繪設路口範圍之路口(如網狀黃線區),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三)在無繪設路口範圍之路口,車身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者(如停在行人穿越道)。
若紅燈時僅前輪伸越停止線未達路口範圍,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行駛,未達闖紅燈程度,罰責較輕;另黃燈時伸越停止線亦不算闖紅燈,應儘速通過,但因黃燈時間不長,儘量不要搶黃燈,許多交通事故常發生在搶黃燈之際。
17 機車騎士甲在他的行向號誌燈號轉換為黃燈時,仍續行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當甲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