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派出所旁警用停車場有一輛機車長期停放,積塵銹蝕嚴重,所長請你想辦法清理,經查該輛機車係 3 年
前一件 A1 事故之扣押車輛,你應該如何處置?
(A)以陳報單報請偵查隊,請示該案審理法院裁定發還車主或家屬
(B)查詢該案如已審結,通知家屬限期領回,如屆期未領回則公告拍賣之
(C)於該機車上張貼廢棄車輛限期清理通知,逾限由環保局依廢棄物清除
(D)通知車主或家屬請其簽具放棄所有權同意書,據以辦理公告拍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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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0), B(838), C(270), D(21), E(0) #682031
統計: A(1370), B(838), C(270), D(21), E(0) #682031
詳解 (共 3 筆)
#5088677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三十四、
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查證或扣留必要者,由當事人家屬或所有人自行處理。但車輛之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其車輛或機件得暫予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涉及刑案之交通事故,其肇事車輛或其機件可為證據時,得扣押之,其扣押及發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涉及刑案之交通事故,其肇事車輛或其機件可為證據時,得扣押之,其扣押及發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所以本件應由派出所陳報分局,再由分局發文陳報法院裁定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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