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你是偵查隊偵查佐,受理甲對乙實施侵占案件之告訴,由於事件發生已經 3 個月,甲乙雙方各執一詞,
且都無法提出確實被害或對己有利之證據,你應如何處理最適當?
(A)請甲乙雙方回去再蒐集對己有利的事證或人證,以辨是非
(B)告知甲乙雙方勿浪費司法資源,應循地區調解委員會解決
(C)依乙提出侵占告訴意旨,將甲移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D)因為犯罪證據不明確,將案件函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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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38), C(302), D(2084), E(0) #682024
統計: A(64), B(38), C(302), D(2084), E(0) #682024
詳解 (共 3 筆)
#1089680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87條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者。
(二)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者。
(三)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者。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者。
(二)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者。
(三)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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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偵查犯罪手冊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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