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為有效控制行政權,有時可使用內部非正式的控制方式,下列何者不屬於這種方式?
(A)使科層體制符合社會整體人口結構特徵
(B)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C)將行政人員的專業倫理規範具體化
(D)鼓勵行政人員主動揭弊
統計: A(993), B(3940), C(439), D(406), E(0) #2033303
詳解 (共 6 筆)
※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1.行政控制:包括指揮統一、層級節制與權力集中等原則。
2.調查委員會:當某政府組織的運作出現重大缺失或意外時,行政首長得聘請產官學界聲望人士,組成調查委員會(investigative commission),徹底了解病因,並提出改進建議,供政府參採,以記取前車之鑑,提升行政績效。
3.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機制:我國中央至地方行政機關的人事、主計、政風三個機構,一方面隸屬於上級人事、主計、政風主管機關(最高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另方面又隸屬於所在的行政機關,形成所謂的「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代表性科層體制:
(1)係指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亦即行政體系要如同議會般具有代表性的主張。
(2)此一主張乃基於政策主要是由行政機關主導的事實,所以負責政策規劃與執行的行政官員的人力組合應兼具社會上各種人口特性,方得以反映出社會多元的思維與偏好。
2.專業倫理:此屬「內控型之行政責任」,為學者費德瑞區(C.J. Friedrich)所大力主張。將「倫理典則化」則以美國1989年由ASPA提出的12條「倫理法典」為代表,我國規範公務人員的倫理行為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3.弊端揭發:
(1)弊端揭發是指公務員把機關的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並以媒體為常見的外露對象,其次為議會、檢調(政風)或上級機關,而做此一行為的人則稱作「弊端揭發人、揭弊者或扒糞者(whistle blower)」。
(2)公務員的舉發弊端行為在美國是被認可的,受到正式的保護始於1978年的「文官改革法」,接著美國於1989年依據「弊端舉發人保護法」成立「特別檢查官辦公室」,用以保護弊端舉發人免受報復或傷害。
※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1.議會控制:議會對行政部門掌握了立法、撥款、調查、質詢及限制等權力,因此,如果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議會有權加以批評,要求改正。
2.司法控制:
(1)法院也是監督控制行政運作的一項力量,惟居於不告不理的被動地位。如果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
(2)在我國司法系統,得以判決制衡行政部門的法院概指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與大法官會議三者,其中以大法官會議的釋字解釋最具公定力及拘束力。
3.行政監察員:又稱為國會監察官(Ombudsman),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美國到1970年代開始設立,其主要功能在於,接受民眾陳苦訴怨,並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我國則有監察院之設立,其職權有彈劾、糾舉(對人),以及糾正(對事)。
4.選舉:這是人民主權的最後課責手段,但卻是一項相當緩慢的方法。
※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公民參與:就主權在民之民主理論而言,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理應對政府運作具有控制權。公民參與行政權力的表現方式很多,諸如:透過利益團體對政府施壓,或自行到行政機關陳情、抗議、示威遊行,或接受民意調查表達對政府之意見。
2.傳播媒體:如有弊端,透過傳播媒體舉發違法失職情事,往往效果極大。故媒體又被稱為社會的「第四權」。媒體對抗政府不法之最有名事件,為美國1972年的「水門事件」,此一事件導致美國總統尼克森於1974年任期未滿,請辭下臺。
3.資訊自由:美國聯邦政府在1966年公布「資訊自由法」,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商業機密、個人隱私者外,政府機關應將其他資訊迅速地讓任何想得到的民眾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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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而言,下列何者不屬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A)議會控制
(B)行政控制
(C)行政監察員
(D)選舉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103 年 - 地方 四等#18362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