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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何?
(A)債務清償請求權
(B)先訴抗辯權
(C)債權保全之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VIVIEN 大一下 (2014/11/14)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舉例而言,甲、乙間訂立一個買賣契約, 其內容為甲願以100萬元向乙購買A車,此時在甲未提出100萬元的給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將A車交付給甲。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 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然而此抗辯權僅能在他方給付前行使,倘他方已提出給付則不能再行使, 故其屬於「一時性抗辯」,而非如同消滅時效此種「永久性抗辯」。--------維基
2F
芋頭 高三下 (2017/09/16)

B保證人才有

3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4)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指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17 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