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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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並不作為之侵害行為(民184)(B)甲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乙乃係自負風險之行為,甲負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知社或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民184)(C)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之行為乃係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民184)(D)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甲無對乙成立締約上過失(民184)
17 甲對其所擁有之荒地不加管理,不僅未禁止外人進入,同時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