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駕駛自小客車,從快車道向右變換至慢車道,而與當時同向正右方由乙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左側第 2、3、4 肋骨骨折之傷害,經送醫急診治療,甲出院後和乙成立 和解,由乙支付甲新臺幣(下同)60 萬元,雙方隨後將和解結果通知乙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 人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 。經查甲乙於協商和解時並未通知 A 公司。請問依據我國保險 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 A 公司請求 60 萬元
(B)甲得向 A 公司請求 20 萬元
(C)乙得向 A 公司請求 20 萬元
(D) A 公司不受甲乙和解契約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