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監察院對總決算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其中效能過低部分,如何處理:
(A)移送國庫主管機關執行支出收回
(B)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
(C)應予告誡並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
(D)應予記過或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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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8), C(185), D(0), E(0) #60582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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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考核績效之報告及建議)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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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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