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符合預算法規定:
(A)機關將其未使用完畢之歲出分配預算,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B)立法院對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以經費收支及資產負債為主
(C)凡各機關同一業務計畫科目項下之用途別間之經費預算,只要有賸餘或不足,均可相互流用
(D)中央主計機關凍結各機關執行進度落後之支出預算,將之轉列準備,列入賸餘科目,為節減經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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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5), C(19), D(150), E(0) #605809

詳解 (共 3 筆)

#1525319

(A)預76: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

(B)預50: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C)預63: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D)預69: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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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773
第 69 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
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
,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
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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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827

(A) 預算法第61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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