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行政處分之作成,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未參與者,最遲應於何時補正?
(A)隨時均得補正
(B)應於當事人提起訴願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為之
(C)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為之
(D)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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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272), C(2832), D(931), E(0) #843478
統計: A(124), B(272), C(2832), D(931), E(0) #843478
詳解 (共 8 筆)
#1658914
行政程序法§114
I.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II.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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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533
(C)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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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532
補充樓上法條
訴願法第60條: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
行政訴訟法第113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違反公益者,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62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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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110
最佳解不完全正確,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得隨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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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558
最佳解有誤,得補正的第一項理由,得於訴訟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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