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受憲法何種基本權保障?
(A)行動自由
(B)人身自由
(C)言論自由
(D)信仰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408), B(1286), C(20), D(6), E(0) #797548

詳解 (共 6 筆)

#1044887
人民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係屬憲法第22條之行動自由
釋字第699號宣告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此一行動自由並涵蓋駕駛汽車或 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137
0
#1654213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第10條【行動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56
0
#1557561

因為他開車從甲地移動到乙地

10
0
#3332795
許芙嘉 108初等1.憲法第22 條:&...
(共 1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1550809

請問為什麼不是人身自由?

6
2
#4469782

hiremeplz1688 大二下 (2015/04/30)     

人民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係屬憲法第22條之行動自由

釋字第699號宣告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此一行動自由並涵蓋駕駛汽車或 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
「此一行動自由並涵蓋駕駛汽車或 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通保法,GPS裝設偵查是否違憲違反隱私。因人是隱蔽於車內,
但不難藉由GPS長期監控記錄其行蹤,此侵害性和由外竊錄有別。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所謂「非公開之活動」,固指該活動並非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倘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即為公開之活動。惟在認定是否為「非公開」之前,須先行確定究係針對行為人之何種活動而定。以行為人駕駛小貨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為例,就該行駛於道路上之車輛本體外觀言,因車體本身無任何隔絕,固為公開之活動;然由小貨車須由駕駛人操作,該車始得移動,且經由車輛移動之信息,即得掌握車輛使用人之所在及其活動狀況,足見車輛移動及其位置之信息,應評價為等同車輛使用人之行動信息,故如就「車內之人物及其言行舉止」而言,因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之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之隱私,即難謂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又偵查機關為偵查犯罪而非法在他人車輛下方底盤裝設GPS追蹤器,由於使用GPS追蹤器,偵查機關可以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地掌握該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亦不侷限於公共道路上,即使車輛進入私人場域,仍能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資訊,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自可窺知車輛使用人之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難謂非屬對於車輛使用者隱私權之重大侵害。而使用GPS追蹤器較之現實跟監追蹤,除取得之資訊量較多以外,就其取得資料可以長期記錄、保留,且可全面而任意地監控,並無跟丟可能等情觀之,二者仍有本質上之差異,難謂上述資訊亦可經由跟監方式收集,即謂無隱密性可言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