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由下列何者遴任?
(A)由檢察官會議遴任
(B)由檢察總長遴任
(C)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遴任
(D)由法務部部長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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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8), C(396), D(872), E(0) #441328

詳解 (共 3 筆)

#4138193
(A)由檢察官會議遴任(X)
(B)由檢察總長遴任(X)
(C)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遴任(X)
(D)由法務部部長遴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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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舊法,新法已删除。
法院組織法 第 59-1 條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

 

法院組織法 第 59 條 (檢察官、檢察總長、檢察長之配置、職權及檢察官之分配)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官,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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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023
第5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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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126

59-1已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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