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免 徵土地增值稅
(B)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C)住宅區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D)社區中心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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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42), C(68), D(435), E(0) #1870166

詳解 (共 3 筆)

#3020509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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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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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8298

第 2 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減徵百分之五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減徵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
三、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減徵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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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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