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下列何者錯誤?
(A)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B)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
(C)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1 日起使用燃 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D)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統計: A(3457), B(142), C(150), D(902), E(0) #1189450
詳解 (共 7 筆)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法
第15-1條 [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罰則42-1[1萬~5萬元罰鍰]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逕予停業]
#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
,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雇
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2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雇用
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
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罰則42-1
違反第十五之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之一條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三、違反或逾越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消防法§15-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 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 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 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 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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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