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1.於一九九六年初,增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即所謂「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2.旋轉門條款,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透過這種方式擔任新職位的人被蔑稱為「門神」。
17.下列何種行為違反了旋轉門條款? (A)陳物理治療師從公立醫學中心轉任到私..-阿摩線上測驗
This is a large mod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