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如未能提供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時,下列何者正確?
(A)其條款無需經消費者之主張,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B)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且消費者亦不得主張該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C)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D)其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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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3), C(1144), D(156), E(0) #43990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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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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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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